-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286
- 文号:湘水发〔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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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23-11-30 17:03:21
- 签署日期:2023-11-30 17:03:21
- 登记日期:2023-11-30 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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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效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办移民〔2023〕184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后扶项目主要包括:
(一)移民直补资金项目。
(二)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四)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
(七)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包括前期工作、实施管理、资产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 强化后扶项目信息管理,依托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移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后扶规划项目库,组织开展后扶项目计划、后扶项目台账和资产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库建立、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和计划编制、备案、下达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后扶规划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后扶规划的项目由移民村征求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和市州水利局审查汇总后,通过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八条 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筛查,严禁将违法违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县市区应明确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单个项目投资200万元及以上、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市区应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精选产业项目,充分做好前期论证工作;明晰产权归属,后扶资金直接扶持移民户的,产权归属移民,投入其他经济组织形成资产的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后扶资金投入取得的收益,以移民受益为主。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库建成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申报调整项目,市州水利局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库报省水利厅备案。规划项目库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未实施规划额度的10%。规划项目库的调整应于年度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前完成。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年度计划工作,按照省级下达的控制数于上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后扶项目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已备案的规划项目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编制,项目数量要满足年度实施需要。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资金的计划项目,可直接作为下一年度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后扶项目计划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类型、前期工作审批文号、建设时间、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受益情况等。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实行备案制管理,各市州水利局、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后扶资金到位后30日内将年度后扶项目计划报省水利厅备案。市州本级及其辖区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水利局下达;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下达。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已备案的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照后扶项目计划原程序进行报批,调整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后扶项目计划资金总额的10%。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直补资金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实施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跨村的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为乡镇人民政府,跨乡镇的项目可由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确定实施主体;移民培训项目实施主体为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的实施应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后扶项目监理、质量管理、竣工审计、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属行业规定。
第二十条 后扶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支持后扶项目实行民主化建设管理,构建后扶项目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民主化建设管理体制;对于农民投资投劳、技术简单、易于量化的小型工程类和产业开发项目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后扶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十三条 后扶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应完成验收。水美湘村∙移民美丽家园建设、省级移民产业示范项目、避险搬迁(避险解困)等重点后扶项目由市州水利局组织验收;其他后扶项目由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合同执行、项目效益、移民利益联结等情况。对于奖补到户到人的项目,验收资料应附移民村签章。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结算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后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以项目为单位,及时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民主化建设管理资料、施工合同、产业项目资金投入及收益分配有关资料、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及监理资料、项目施工前后照片、财务资料、项目验收单及验收报告等。移民培训项目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后扶项目台账,主要内容包括后扶规划、前期工作、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有关情况。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及时在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省水利厅、市州水利局通过后扶项目台账对后扶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建立分年度后扶项目资产台账。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价值、实施年度、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产类型、产权归属、管护运营、资产处置等。后扶项目资产要实行动态管理,产权归属、价值或管护运营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公示并报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稳妥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后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完善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定产权归属。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保资产能正常运行使用。到户类资产归移民户所有。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应明晰后扶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项目涉及单个移民村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项目为村移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实施的,应将扶持的资金折股量化,按村集体股权比例将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由村委会负责管理;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跨村产业发展项目,应按所涉移民村移民人口数量折算量化股权,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
后扶项目受益对象以移民为主,同时兼顾连带影响人口。对属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收益分配方案,报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后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后扶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改善本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后扶项目运营管护制度,可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等管护模式。项目验收移交后,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州水利局、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稽察、审计、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后扶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应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库移民管理机构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项目实施情况应在移民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工期、资金、监督电话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资产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水利局、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