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移发〔2016〕3号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域(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行为,有效转化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人才(以下简称专家)对移民安置工作的技术服务成果,促进移民安置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移民安置全过程的贯彻落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8号)对移民安置工作各环节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移民安置工作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组建技术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立以局长为主任,分管副局长为副主任,局机关搬迁安置处、稽察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为成员的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库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运行管理。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机关搬迁安置处,承担专家的选聘、专家库的维护、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专家聘期考评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技术服务活动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服务组织单位)分别根据分级管理的权责和技术服务事项需求,自主组织开展。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所需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配置。市州、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所需的骨干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应满足技术服务对专业结构、技术水准、质量保障、服务供给的需求。专家库由水利水电规划、工程地质、移民规划、移民工程(小型专项工程、水工、路桥、电气工程、工民建)、城集镇规划、工程造价管理、移民安置管理等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人员组成。各专业类别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第六条 组建专家库以“举荐报名、资格审查、择优选聘、保障供给”为原则,对入选专家实行为期三年的聘用制。
(一)入选专家的资格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从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满10年的管理人员;
2.熟悉国家及省移民安置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工作制度等;
3.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认真细致、公正廉洁地履行技术服务的工作责任;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与技术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二)入选专家的举荐:
入选专家由相关单位推荐,也可由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自荐的专业人员中遴选。推荐单位和自荐者须向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资料。
1.据实完整填写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技术服务专家库聘用人员申报表》(详见附件一);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4.个人职称证件复印件;
5.个人相关技术执业资格证照复印件。
(三)聘用专家的资格审查:
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举荐的专家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报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颁发《聘书》(详见附件二),并按专业类别编设专家管理序号,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实行“信息公开、去留自愿、适时调整、考评激励”的管理机制。
(一)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湖南移民网公布专家库的各专业构成及专家姓名、专业职称(资质)等信息,以供技术服务组织单位获得相关咨讯。
(二)专家聘用期满,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个人意愿和服务考评情况及时办理解聘或续聘手续。
(三)聘用期内专家有以下情形,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应予办理解聘手续并在省移民局门户网上公告:
1.本人申请解聘的。
2.因健康状况、从业情况变化或其他不便参与技术服务活动等因素而协商解聘的。
3.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如期参与技术服务活动或在技术服务活动中发生责任过错的。
(四)专家库相关专业人员出现空缺时,应按照选聘入库的程序进行充实。
(五)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专家评选活动。优秀专家名额为聘用专家总数的10%。优秀专家候选名单由技术服务组织单位依据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推荐,经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比选,提请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评定为优秀专家。评定的优秀专家,具备续聘的当然资格。
(六)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汇报专家库的运行和维护情况。有重大问题或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技术服务的事项及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在技术服务组织单位的组织安排下,专家参与下列技术服务事项,并提供技术服务成果。
(一)参与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专项督导与稽察等工作。并从贯彻执行移民政策法规、规范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行为、监督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完成移民安置规划任务与进度目标、提升移民安置实施效果、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参与移民安置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等设计文本的技术评审。侧重把握贯彻国家大政方针与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导向性,落实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策基点与保障移民群众安居乐业措施的目标性,创新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方式与确定库区与安置区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安置方案的兼容性,并从适用政策标准的准确性,采用技术规范的适当性,安置规模、空间布局与产业安排的统筹性,设定经济指标与资源环境容量承载力的相适性、防范社会风险的预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
(三)参与移民工程项目验收、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就移民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其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目标实现情况提出意见。
(四)参与省及市州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移民安置工作形势分析调研、相关课题研究和政策、标准、制度措施的研究制定(修订)以及移民安置干部业务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享有的权利:
(一)对技术服务事项提出独立的见解和建设性意见。
(二)对于专家组或技术服务组织单位形成的综合意见书,存在不同意见的,有权保留意见,并在个人签名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和会议成果讨论定稿充分表达;对有违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违背客观事实等情况的综合意见书,有权拒绝签名,并有权将相关情况报告技术服务组织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和食宿、交通费用的保障。
(四)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申请解除聘用。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应诺技术服务组织单位之邀后,如期参与技术服务活动,按照分工合作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承担相应的技术服务内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参与技术服务活动过程中,自觉接受技术服务活动组织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四)按规定表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翔实有据地提交署名的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承担技术服务事项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服务形成的成果履行保密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组织单位按下述规程组织实施技术服务活动:
(一)准备工作
1.制定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方案,明确技术服务的事项、任务内容、配置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人数、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技术服务活动的经费保障等。
2.根据技术服务事项的类别、技术特点和任务要求等因素,向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所需配置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人数。
3.会同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及专家入库分类管理序号,依次提取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专家名单,确保专家配置公平公正。专家库不能满足技术服务配置专家之需的,经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专家库外临时选聘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前述程序进行补充。与技术服务事项关联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4.于技术服务活动实施三天前,向有关方面和既定的专家发出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并将技术服务事项的有关资料送达专家。
(二)基本方法
1.需要设立专家组长的技术服务活动,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专家技术服务活动的分工协同。技术服务活动组织单位的在职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长。
2.根据有关技术规程或技术服务的需要,组织专家勘察现场或抽查样本。
3.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必要时以访谈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基层单位和移民群众对移民安置规划及组织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问题展开深度调查。
4.有利于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一般程序
1.专家详细阅研技术服务事项有关资料。
2.组织专家察看现场或展开调研。
3.组织召开技术服务工作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
4.专家在研究分析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对技术服务事项的分析判断、评价见解及技术改进建议;设有专家组长的技术服务活动,由专家组长综合归纳各专家的意见,形成经专家组成员署名的专家组综合意见。
5.技术服务组织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专家组意见进行研讨,并形成技术服务活动成果。
6.研究确定并印发技术服务活动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活动的成果作为技术服务组织单位就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行为、移民安置工作的专项督导和稽察活动、移民安置验收报告等出具意见的重要基础,并作为移民主管部门形成有关行政决策和调控举措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专家在技术服务活动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及技术服务费由技术服务组织单位按照技术服务事项的归类从相应水库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的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费、实施管理费、移民安置验收专项经费、科研费、培训费等科目中列支。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组织单位应就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专业水平、服务质量、职业操守予以分项如实记录,并按年度对专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以作为专家聘期评优和聘期届满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 省移民局纪检监察室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行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专家库聘用专家的资质情况;
(二)对专家抽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三)专家的权力保障和履行义务情况;
(四)专家技术服务的工作质量及廉洁自律情况;
(五)技术服务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聘用资格,属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提交的技术服务成果违背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原则,严重影响技术服务质量的;
(三)按技术服务成果付诸实施后产生负面影响,且其负面影响的主要原因系技术服务成果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有意泄露与技术服务事项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资料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技术服务事项利益关系人提出不当要求,或有索拿卡要行为的;
(六)一年内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十七条 组织技术服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索贿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1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技术 服 务 专 家 库 聘 用 人 员 申 报 表
姓 名
|
|
毕业学校
|
|
性 别
|
|
所学专业
|
|
出生年月
|
|
最高学历
|
|
在职单位
|
|
技术职称
|
|
专业类别
|
|
专业工作年限
|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质
|
|
电子邮箱
|
|
退休与否
|
|
工作简历和业绩:
|
(续上页)
|
单位(自荐者)意见:
单位负责人(自荐者)签名:
年 月 日
|
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经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归档备查;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及技术资质于省移民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供有关单位咨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