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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移发〔2015〕1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6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5520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技术评审行为,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8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组织的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技术评审(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以下简称规划设计成果)包括水库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等。

第四条  技术评审工作是省移民局审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前置程序。省移民局就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调整报告出具的审查(审核)意见,是行政审批(核准)的基本依据。

技术评审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移民局根据技术评审的需要,组建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及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二章  技术评审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移民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代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移民局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代表担任。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会议,组织审议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并综合形成技术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  省移民局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建立水库建设移民安置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应在省移民局门户网站公示,构成人员每两年更新一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勘测设计、监理、科研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从事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工作满10年;

(二)熟悉水库移民安置及有关专业技术评审的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

(三)能够公正、廉洁、诚实、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专家组负责对水库建设规划设计成果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内容完整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成果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专家组由与技术评审内容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组织专家技术评审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根据技术评审组织单位安排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技术评审,并填报评审意见表(见附件1)。专家个人的技术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技术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省移民局组织技术评审应避免与规划设计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技术评审活动。

第三章  技术评审准备

第十二条  审查(审核)申请。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库建设单位)向省移民局提交审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审查【审核】申请),并按照审查(审核)事项要求,报送技术评审的有关资料。

(一)报审实物调查细则的资料包括:

1.水库建设单位提请审查实物调查细则的报告;

2.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意见;

3.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认可项目开发的意见;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及回水计算成果的审查意见;

5.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实物调查细则;

6.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的意见;

7.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对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的意见。

(二)报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资料包括:

1.水库建设单位提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告;

2.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3.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4.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包括对水库建设项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及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

5.移民群众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

6.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

7.省国土资源、文物部门关于压覆矿产、文物影响的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场地、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和城(集)镇迁建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

8.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9.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及审核意见。

(三)报审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的资料包括:

1.水库建设单位提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2.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报告;

3.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批复意见;

4.移民群众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

5.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的意见;

6.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的意见;

7.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同意水库建设项目用地的文件。

(四)报审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资料包括:

1.水库建设单位提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报告;

2.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批复意见;

4.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及其审核意见;

5.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相关协议;

6.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履行审批手续的相关资料,规划实施过程中一般设计变更汇总资料;

7.移民群众和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方案调整的意见;

8.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意见;

    9.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意见。

第十三条  查验报审资料。省移民局收到水库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审核)规划设计成果报告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水库建设单位报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查验结果(见附件2)。

技术评审的受理日期为查验报审资料齐全、合规之日。

第十四条  省移民局受理水库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审核)规划设计成果报告后,应及时印发技术评审会议通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评审。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技术评审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技术评审资料发送及会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技术评审的依据、内容、方法及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

(二)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审定的水库建设项目前置规划设计成果及其有权部门批复意见;

(四)有关部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群众和安置区居民意见等。

第十七条  实物调查细则的技术评审内容:

(一)编制单位资质;
    (二)编制依据;
    (三)设计洪水标准的取用;
    (四)水库建设项目征地范围的界定;

(五)实物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计量标准及调查精度;

(六) 实物调查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

(七)实物调查成果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技术评审内容:

(一)编制单位资质;
    (二)编制依据;
    (三)水库建设项目征地移民范围;

(四)实物调查履行程序及实物成果确认;

(五)移民安置任务及安置标准;
    (六)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
    (七)移民安置方案及其征求意见和确认情况;
    (八)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评价、预测;
    (九)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和原则;

(十)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的技术评审内容:

(一)编制单位资质;

(二)编制依据;

(三)移民安置方案及其征求意见和确认情况;

(四)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复)建、库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等规划设计成果;

(五)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

(六)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情况;

(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技术评审内容:

(一)   编制单位资质;

(二)原规划设计情况、审批情况、实施情况;

(三)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四)规划调整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五)规划调整的方案及设计成果;

(六)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调整概算;

(七)规划调整成果与原规划成果的对比情况;

(八)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对规划调整报告相关内容履行程序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移民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或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前,应协同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移民安置方案听证会,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或代表踏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现场。

(一)规划移民搬迁安置人口超过1000人或生产安置人口超过2000人的;

(二)少数民族移民超过500人的;

(三)根据工程及移民特点,省移民局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研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会代表和专家组长及专家名单。

(二)水库建设单位介绍水库建设项目背景和规划设计成果编制组织情况。

(三)规划设计单位介绍规划设计成果主要内容。

(四)咨询单位介绍规划设计成果咨询意见。

(五)专家组长组织技术评审。

1.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关于规划设计成果的意见;

2.与会专家和代表分组讨论规划设计成果的有关问题,各专家发表评审意见;

3.专家组成员酝酿并归纳专家组评审意见。

(六)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审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明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在技术评审意见书上署名。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及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应根据各项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予以针对性表述。

专家组长对专家组有分岐的问题拥有裁决权,若二分之一及以上专家不赞同裁定意见,应将不同意见作为专家组意见的附件。

评审委员会形成的技术评审意见书须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认同,并将评审委员的分岐意见作为技术评审意见书的附件,以供省移民局对规划设计成果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参考。

第二十四条  水库建设单位于技术评审会议后30个工作日内,督促规划设计单位落实技术评审意见,并送向省移民局提交修正的规划设计成果。

第二十五条  省移民局应自收到修正的规划设计成果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规划设计成果,确保技术评审意见得到采纳。

第二十六条  技术评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由省移民局依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收集、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省移民局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技术评审组织是否及时;

(二)技术评审条件是否具备,报审资料是否齐全;

(三)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和参与单位是否符合规定;

(四)技术评审依据、内容、方法及程序是否规范;

(五)技术评审意见是否明确,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六)参与技术评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工作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移民局应建立健全技术评审专家专业技术档案和技术评审行为考核评价制度。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技术评审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 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各项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意见应在省移民局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参与技术评审的有关单位代表及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技术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技术评审专家意见表

项目名称

 

专家姓名

 

职称/职务

 

专 业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评审意见

 

 

 

 

 

 

 

 

 

 

专家签名:

   期:

注:文字表述容量超过表格的,可附页。

附件2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技术评审报审资料查验单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时间                  资料报送人签名         

查验资料情况: 

合规

需完善

                                                   

                                                   

                                                   

    完整

需补充

                                                   

                                                   

                                                   

受理技术评审意见:                                  

具备受理条件:

不具备受理条件:

经办人签名                                

                                 经办处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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