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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移发〔2015〕1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6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5520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建设(以下简称水库建设)移民安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监督评估)行为,促进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及《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库建设移民安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条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包括移民安置综合监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监测评估(以下简称监测评估)。

第四条  受委托的监督评估单位应对移民安置总体进度、移民安置综合质量、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从事监督评估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担负监督评估任务。

第五条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负责全省水库建设监督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市(州)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建设监督评估的监督管理,督促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合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协调处理监督评估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监督评估的委托及配合

第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前,省移民局或市(州)移民主管部门会同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与监督评估单位应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委托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范围和内容;监督评估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评估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事项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参与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监督评估工作予以配合,保障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监督评估。不得要求监督评估单位和人员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项目法人负责为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所需资料;协调处理监督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参与对监督评估实施情况的考核。

(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估需要的数据和报表,并落实监督评估所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及时提供监督评估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  综合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综合监理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含调整规划)报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综合监理委托合同和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 综合监理的基本任务: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复改建、库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项目实施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以及淹没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审核、记录、协调,并定期向项目法人和有关移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促进移民安置规划的顺利实施。具体任务及工作内容如下:

(一)移民安置进度的综合监理

1.协助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计划。

2.对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3.参与移民安置进度协调会议。

(二)移民安置质量的综合监理

1.参与移民安置规划交底,对移民安置设计变更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2.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执行情况。其重点是:个人补偿补助资金的兑付情况;有土安置移民的土地调配数量和质量情况;非农业安置移民的从业条件控制情况;住房建设质量的控制情况;基础设施配套和质量控制情况;专项设施恢复重建的适用标准和质量控制情况;各类征地的数量;临时占地复垦质量;移民生产开发项目的实施情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情况等。

3.参与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处理。

4.参与单项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验收;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5.对移民安置质量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三)淹没补偿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综合监理

1.协助审查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对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安排、投资变更需求及项目资金年度计划调整提出意见。

2.对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拨付和使用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处理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库区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事项进行签证。

3.监督检查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其重点是:淹没补偿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账户与科目的设置、资金拨付使用程序等);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及项目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移民安置实施对批准的概算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4.协助委托方审核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报送的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报表和统计报表,并签署意见。

5.对淹没补偿费拨付和使用效果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6.对预备费的使用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第十条 实施综合监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组建项目综合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需要的人员派驻现场,并于签订委托合同十日内将项目综合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送达项目法人和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

(二)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合同项目的总监,确需同时担任两项委托合同项目的总监时,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与有关移民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

(三)收集项目有关信息资料,开展文献调研,进行项目实地查勘,组织编制综合监理规划和综合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批准的综合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监督指导、跟踪检查、现场见证、沟通协商、签发文件、资金审核签证等方式对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监督。

(五)定期召开移民安置综合监理例会,协调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参加委托方召开的移民安置工作会议。

(七)实行综合监理合同与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将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交的有关合同、信息资料和综合监理通知单、联系单、月报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实行合同信息化管理;全面跟踪项目、合同(协议)的实施情况。

(八)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淹没补偿费拨付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项目法人。

(九)及时向项目法人和有关移民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和资料。

1)综合监理月(季)工作报告、综合监理年度工作报告。

2)水库工程建设阶段性移民安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水库工程建设竣工移民安置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监理报告。

3)综合监理服务期的总结报告。

4)服务期结束后应分别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监测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监测评估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含调整规划);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监测评估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的基本任务:对移民安置前后的生产生活水平状况、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效果等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项目法人和有关移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的主要指标体系

(一)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的评估指标。包括移民居住条件,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配置情况,生产资源配置情况,移民就业、收入情况,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社会融入度及满意度等。

(二)城集镇迁建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指标。包括建设规模、标准,基础设施配置及服务范围,城集镇迁建后功能恢复情况等。

(三)专业项目建设情况的评估指标。包括建设规模、标准、受益范围,复改建后功能恢复情况等。

(四)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评估指标。包括尊重移民意愿情况,移民安置政策信息公开情况,移民安置申诉处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监测评估的主要方法为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

对城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改建功能恢复情况的监测评估,一般采用专项调查的方式;

对移民安置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的监测评估,一般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其抽样调查的样本及比例如下:

(一)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的样本,按照30%的比例选取。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总数少于10个的,样本不少于5个;总数少于5个的应进行全面调查。安置地村组集体样本按照接收安置村组数量的20%选取,最低不得少于5个。

(二)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下,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户的样本不少于50户;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搬迁安置户样本不少于15%,生产安置户样本不少于10%5000人以上的,搬迁安置户样本按5%-10%、生产安置户样本按5%-8%选取;搬迁安置户或生产安置户少于50户的,应进行全面调查。

(三)建设征地涉及地区的非移民户样本选取,不少于移民户样本数据的10%

第十五条 实施监测评估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组建项目监测评估机构,配备满足移民安置监测评估需要的人员,并于签订委托合同十日内将项目监测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测评估师的任命书送达项目法人和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

(二)实行总监测评估师负责制。总监测评估师的更换,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

(三)编制监测评估实施细则,报项目法人审批。

(四)根据批准的监测评估实施细则,于移民安置实施启动前,完成本底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六)移民安置实现水库工程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水库工程建设竣工总体目标任务时,向项目法人、有关移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监督评估单位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移民局在监督管理和考核中予以记录,并责成监督评估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相关利益单位或部门串通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监督评估结果;

(二)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督评估业务;

(三)转包监督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  移民主管部门和参与移民安置实施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监督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移民局责成相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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