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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移发〔2015〕1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6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5520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建设(以下简称水库建设)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增强水库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对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以下简称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建设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民主地开展评估;

(二)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稳定;

(三)保障水库建设平稳有序进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预防为主,重点预测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五)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报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前,应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工作。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工作以水库建设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风险分析报告)成果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评估范围、内容、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分析研究形成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

水库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水库建设单位)依照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件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风险分析,编制移民安置风险分析报告。

水库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委托的评估单位对水库建设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风险分析报告开展评估论证,并形成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章 评估依据、范围、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二)国家部委和省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

(三)地方政府确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判标准或指标体系;

(四)水库建设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风险分析报告对水库建设移民安置潜在的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等级以及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基本意见。

第六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范围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对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内涉及移民和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应进行移民安置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否维护了移民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评估。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方案是否符合移民和安置区居民的意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与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可行性评估。水库建设涉及的移民安置有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相关规定;移民安置总体方案是否符合开发性移民方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水库建设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评估。实施移民安置是否可能成为引发群体事件及非正常上访的不稳定因素,是否可能构成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地方政府与水库建设单位是否已有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方法及步骤

(一)查阅资料。查验水库建设立项文件、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实物调查细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实物调查告示、实物调查成果权属人签字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文件;查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的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以及地方政府、水库建设单位对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明确责任的相关文件,排查程序性工作关键节点的缺失情况,梳理风险防范措施的薄弱环节。

(二)采集信息。通过对库区和安置区进行问卷调查、开展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社会对风险的关注点,归纳潜在的风险构成因素。

(三)分析论证。采取清单法、类比法、层次分析法等方式分析研判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对水库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移民安置政策适用的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分析论证;对风险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予以精准评估。

(四)界定风险等级。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或评判标准,进行逐项比对与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五)编制评估报告。通过全面收集整理风险信息及各方意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研究,并在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程度作出预测,形成风险等级判断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为:项目概况、评估依据、评估主体;信息采集、风险调查、评估方法和过程情况;风险因素、风险识别、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评估结论,以及落实措施后风险等级的确定等。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可作为水库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篇章编制,也可以专项编制。

第三章 评估报告审核

第十条  地方政府负责对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对水库建设同意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意见。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是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未提交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进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水库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失误或社会不稳定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评估;

(二)移民安置风险评估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

(三)审核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成果不严谨。

第十三条  未按经审核的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造成社会不稳定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主管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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