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5年5月20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水库建设)移民安置验收管理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置规划目标任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组织的水库建设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库枢纽工程建设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库枢纽工程建设阶段性移民安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验收(以下简称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水库枢纽工程建设竣工移民安置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组成。
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分为水库建设枢纽工程导(截)流(以下简称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包括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在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进行。
第四条 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以自验、初验、终验为序,依次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任务仅涉及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水库枢纽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水库不得下闸蓄水。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初验和终验组织单位,均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对其组织的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负责。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七条 移民安置自验(以下简称自验)由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自验委员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综合监理单位)和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单位(以下简称监测评估单位)、专家和移民等代表组成。
第八条 移民安置初验(以下简称初验)由市(州)移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初验委员会由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及市(州)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乡镇、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和监测评估单位、专家等代表组成。
第九条 移民安置终验(以下简称终验)由省移民局组织进行。
终验委员会由省移民局及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监测评估单位、专家等代表组成。
第三章 验收依据、内容及条件
第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等规划设计成果,及经审查批准的阶段性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
(三)实施中发生的移民安置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
(四)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五)移民安置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内容:
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库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等项目实施情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移民安置档案管理情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征地手续办理情况等。
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导(截)流回水水位以下的移民及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
2、对城集镇、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3、回水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4、已发现的地质灾害及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5、库区度汛方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初验和终验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法人的验收申请;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初验及终验须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报告,终验还须提交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初验报告;
3、项目法人编制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报告;
4、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5、综合监理单位编制的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水库下闸蓄水(包括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
(一)相应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应具备的条件:
1、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生产安置基本到位;
2、城集镇迁建工程项目基本完成;
3、工矿企业搬迁项目建设或补偿处理已经完成;
4、专业项目处理基本完成;
5、库区防护工程建设基本完成;
6、库底清理项目已经完成,卫生、文物等部门已出具可以蓄水的意见;
7、已发现的地质灾害及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8、库区度汛方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阶段性移民安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已经完成。
(二)初验和终验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法人的验收申请;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初验及终验须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报告,终验还须提交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初验报告;
3、项目法人编制的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以及备查资料;
4、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5、综合监理单位编制的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
6、监测评估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
2、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专项设施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3、淹没补偿费已按移民安置协议规定兑付完毕;
4、淹没补偿费财务决算编制已完成并通过政府审计;
5、淹没补偿费审计、移民安置稽察和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
6、已发现的地质灾害及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7、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已落实;
8、征地手续已办理完毕;
9、移民安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已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和系统性的建档要求。
(二)初验和终验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法人的验收申请;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初验及终验须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报告,终验还须提交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初验报告;
3、项目法人编制的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以及备查资料;
4、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5、综合监理单位编制的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
6、监测评估单位编制的移民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7、移民安置单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意见;
8、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情况的政府审计报告;
9、建设征地手续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验收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或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商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阶段性移民安置或工程竣工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计划,并提出终验工作安排建议。自验和初验工作计划应当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六条 自验工作方法:
自验应在移民安置单项工程验收和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库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等项目实施情况;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移民安置档案管理情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征地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自验工作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并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各验收工作组按分工开展验收检查,提出各自验收意见;
(三)听取项目法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移民安置实施情况汇报;
(四)听取库底清理(包括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易漂浮物清理、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等)实施单位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听取有关乡镇的工作情况汇报;
(六)听取规划设计、综合监理、监测评估等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
(七)听取国土、交通、水利、住建、档案等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和各验收工作组的意见;
(八)讨论通过移民安置自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初验工作方法:
初验应对自验成果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可采取随机抽样或偏好抽样方式进行。抽查的事项和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农村移民安置情况。移民安置任务乡镇的抽查比例不少于80%;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情况的抽查比例不少于40%;移民户的抽查比例不少于10%。
(二)城集镇迁建情况。迁建的城集镇项目全部检查;城集镇新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20%;搬迁的居民户抽查比例不少于10%;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20%。
(三)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情况。迁建工矿企业抽查比例、破产关闭的工矿企业抽查比例不少于50%。
(四)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情况。各类别专业设施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50%。
(五)库区防护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应全部检查。
(六)水库库底清理情况。库底清理的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特殊清理项目应全部检查;重点卫生清理项目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
(七)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移民安置任务县(市、区)应全部检查;移民安置任务乡镇抽查比例不少于30%;各类别移民安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抽查比例不少于5%,并须进行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八)移民档案管理情况。各类别档案卷数的抽查比例不少于5%。
第十九条 初验工作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并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各验收工作组按分工查阅资料,开展现场抽查,并提出现场验收意见;
(三)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情况报告;
(三)听取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四)听取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五)听取综合监理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六)听取初验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单位工作报告和各验收工作组现场验收意见;
(七)听取验收工作组及专家意见;
(八)讨论通过初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条 终验工作方法:
终验应对初验成果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可采取随机抽样或偏好抽样的方法进行。终验抽查的移民户项目样本与初验抽查的样本重叠率不超过70%。抽查的事项和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农村移民安置情况。移民安置任务乡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40%;移民安置集中安置点建设情况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移民户的抽查比例不少于5%。
(二)城集镇迁建情况。迁建的城集镇项目全部检查;城集镇新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10%;搬迁的居民户抽查比例不少于5%;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10%。
(三)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情况。迁建工矿企业抽查比例、破产关闭的工矿企业抽查比例不少于30%。
(四)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情况。各类别专业设施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20%。
(五)库区防护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应全部检查。
(六)水库库底清理情况。库底清理的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20%;特殊清理项目须全部检查;重点卫生清理项目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
(七)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移民安置任务县(市、区)应全部检查;移民安置任务乡镇抽查比例不少于20%;各类别移民安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抽查比例不少于5%,并进行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八)移民档案管理情况。各类别档案卷数的抽查比例不少于5%。
第二十一条 终验工作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并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各验收工作组按分工查阅资料,召开基层干部和移民代表座谈会,开展现场抽查,并提出现场验收意见;
(三)听取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四)听取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五)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报告;
(六)听取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初验报告;
(七)听取其他部门和各验收工作组意见;
(八)听取综合监理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九)听取验收工作组及专家意见;
(十)讨论通过终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1或附件2)。
第五章 验收评定及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自验、初验和终验均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予以评定。
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所对应的验收内容及合格标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确定。
第二十三条 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初验、终验,对于农村移民安置情况,城集镇迁建情况,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情况,专项设施处理情况,库区防护工程建设情况,水库库底清理情况,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移民档案管理情况等八类别验收均达到合格标准的,验收评定为合格;未全部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初验、终验,对于农村移民安置情况,城集镇迁建情况,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情况,专项设施处理情况,防护工程建设情况,水库库底清理情况,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移民档案管理情况,办理征地情况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十类别验收均达到合格标准的,验收评定(见附件3)为合格;未全部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阶段性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的自验、初验、终验工作结束,均应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名。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验收报告应予明确记载其保留意见及署名。
第二十六条 阶段性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市(州)移民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在接到初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查事项,并告知申请的项目法人是否具备初验条件。
阶段性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省移民局提出终验申请。省移民局应在收到终验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验申请资料审查,并组织进行实地查看后,告知项目法人是否具备终验条件。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发有关单位。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在不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通知移民安置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在组织整改后报请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明确的处理意见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验收组织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中,因弄虚作假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处罚,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后重新报请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 X X 水库移民安置XX阶段验收
(自验、初验、终验)报 告
(封面格式)
年 月 日
X X X水库X X阶段验收委员会
X X X 水库移民安置XX阶段验收
(自验、初验、终验)报 告
(扉页格式)
验收主持单位:
地方政府: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督评估单位: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验收地点:
|
X X X 水库移民安置XX阶段验收(自验、初验、终验)
报告
(正文格式)
前言
一、工程及移民概况
二、移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管理体制、实施过程等)
三、验收的范围、依据、组织和方法
四、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情况
(一)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情况
(二)城集镇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
(三)专业项目规划及处理情况
(四)库底清理规划与处理情况
五、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六、阶段性验收后度汛方案及超标准的洪水预防措施
七、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结论
九、阶段验收委员会签字
十、附件
(一)验收资料目录
(二)备查资料目录
(三)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名)
|
附件2
X X X 水库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自验、初验、终验)报 告
(封面格式)
年 月 日
X X X水库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委员会
X X X 水库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自验、初验、终验)报 告
(扉页格式)
验收主持单位:
地方政府: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督评估单位: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验收地点:
|
X X X 水库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自验、初验、终验)报告
(正文格式)
前言
一、工程及移民概况
二、移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管理体制、实施过程等)
三、验收的范围、依据、组织和方法
四、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情况
(一)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情况
(二)城集镇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
(三)专业项目规划及处理情况
(四)库底清理规划与处理情况
五、移民资金使用与竣工审计情况
六、档案管理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结论
九、验收委员会签字
十、附件
(一)验收资料目录
(二)备查资料目录
(三)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名)
|
附件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评定表
序号
|
分项评价(合格/不合格)
|
总体评价
(合格/不合格)
|
项 目
|
合格评价标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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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移民安置
|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
|
移民全部完成搬迁,住房建设已完成,安置点已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移民个人补偿已全部兑付到户,土地补偿和村集体财产补偿已全部兑付给村组。
|
分项评价均为合格,项目的总体评价即为合格。分项评价有一项及以上为不合格的,总体评价即为不合格。
|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
|
移民安置生产措施已落实。农业安置的,生产用地已按规划确定的标准分配到户,生产开发措施正在有序落实;其他生产安置的,已按规定签订协议、按协议兑付费用。
|
集中安置点建设
|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完成,安置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已建成并通过了单项工程验收为合格。
|
2
|
城集镇迁建
|
集镇居民搬迁
|
移民、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全部完成搬迁,房屋已建成,门面房已得到妥善处理,新址已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移民个人和单位的补偿已全部兑付。
|
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完成,并按规定通过验收为合格。
|
3
|
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
|
工矿企业已签订补偿协议、处理资金已兑付到位且厂房已按要求拆除。
|
4
|
专项设施处理
|
专业项目已按规划建设完成,资金已全部到位,通过了专项验收并已向专业管理部门移交。
|
5
|
防护工程建设
|
防护工程已按规划建设完成,通过了专项验收并已向专业管理部门移交。
|
6
|
水库库底清理
|
林木清理
|
按要求完成范围内的林木清理工作。
|
建构筑物拆除
|
按要求完成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工作。
|
卫生清理
|
按要求完成范围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卫生部门出具了同意蓄水的意见。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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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资金使用管理
|
资金管理制度
|
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
|
资金到位情况
|
移民资金已按规划及协议拨付到位,并按批准的补偿标准和投资概算执行。
|
资金决算情况
|
移民资金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已通过政府审计。
|
资金审计情况
|
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阶段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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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档案管理
|
移民安置档案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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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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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
|
已按规定核定后扶人口指标,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措施。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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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征地手续办理
|
建设用地手续已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