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
情况监测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3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评估范围为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涉及的对象包括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非农业户口移民、淹地不淹房人口、小型水库移民和安置地原住村民等连带影响人群,重点是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四条 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监测评估的内容、对象、程序、效果等进行检查、对比、分析,形成监测评估报告。
(二)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客观真实反映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与计划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科学、公正评估项目效益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提出科学、准确、合理的评估结论和建议。
(三)独立性原则。监测评估单位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开展监测评估工作,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地作出独立判断和结论。
(四)统一标准原则。依据审批的移民后扶规划、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采用统一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指标体系和规范的技术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五)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原则。在全面了解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评价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实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情况。
第五条 监测评估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由省、市两级负责组织实施。省移民局负责全省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系统评估。
第七条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
(一)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保障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移民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配套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移民维稳预案的制定及落实等情况。
(二)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后期扶持规划审批和年度计划实施、直补资金发放和规划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
(三)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审批和年度计划实施、规划资金落实和项目的确定、实施与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移民扶助金及其他各类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情况包括:
(一)移民收入水平变化情况,主要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人均收入和年均增长、贫困移民脱贫以及移民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比较等情况;
(二)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变化情况,主要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解决行路难、用电难、饮水难、上学难和就医难等问题的进展情况;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情况,主要包括非农业户口移民、淹地不淹房人口、小型水库移民和安置地原住村民等连带影响人群问题的处理情况,移民信访人次、批次及其变化情况等。
第三章 监测评估实施管理
第十条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万人(含1万人)以上县(市)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万人以下县(市)及所属区的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制定年度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其内容:监测评估工作范围和任务、基本原则、实施管理、经费来源、任务安排、成果及提交时间等。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监测评估评估工作任务通知后1个月内将年度监测评估工作方案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单位应根据《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纲要》的有关要求,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编制监测评估工作大纲和监测评估报告。多个区的,合并成一个监测评估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业务应由具有工程监理、工程咨询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且信誉良好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从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投标、邀请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
(一)监测评估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取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监测评估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确定的监测评估单位应与招标方(委托方)签订监测评估业务合同。
第十五条监测评估单位应根据监测评估工作大纲要求,选派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条件的工作人员,按不低于农村移民总户数的5%抽取移民样本户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年度监测评估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交招标方(委托方)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提交监测评估报告和监测评估工作大纲各8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监测评估报告上报时间。全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报告于次年3 月底前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测评估报告(含电子文档)于当年11 月底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省市两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监测评估实施管理台帐,按照移民规划阶段,依据年度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监测评估合同、监测评估报告、监测评估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协助监测评估单位组织召开移民群众座谈会、移民样本户调查、项目建设现场察勘等,并提供监测评估所需的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年报、审批的移民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审计结论、稽察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监测评估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规划投资,规划资金来源包括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现有政府性资金等。中央对地方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监测评估经费原则上以国家核定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基数进行分配,适当考虑偏远山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片区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监测评估经费是对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监测评估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评估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测评估是以第三方身份对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独立开展跟踪监测的一项技术成果,应将成果的真实性、公正性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测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业务;已签订合同的,适时中止合同,并按程序重新确定监测评估单位。
(一)监测评估单位与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监测评估单位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监测评估工作业务的;
(三)监测评估单位转让、分包或以个人名义从事监测评估工作业务的;
(四)监测评估过程有虚假现象或未客观、公正、真实评价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
(五)未按监测评估工作纲要的深度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监测评估业务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向其它单位提供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信息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被监测评估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机构应重视监测评估成果及运用。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将监测评估成果及时反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以便提供决策和督促整改依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对监测评估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采纳相应的合理化建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的,纳入下年度专项稽察和重点内审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