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奸防谍知识
一、基础知识篇
(一)当前我国反间谍斗争面临着怎样的形势?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工作。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们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出发,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间谍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我境内人员,刺探、窃取、收买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二)《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时俱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形势下加强国家知识宣传。
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新时期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形势、任务和要求的变化,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完善,适应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形成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的专门法律。同时,将原国家安全法规范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范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斗争内容,通过总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这是党中央做出的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这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完全符合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要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
(三)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典型案例】 曹某间谍案
曹某在工作之余经常在网上寻找赚钱机会,在多家求职网站发布了个人资料。2013年底,一位说着生硬中国话的自称某军事杂志社“主编”的人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份现场考察员的工作可以给他做。在金钱的诱惑下,曹某每到周末、节假日就按照“主编”指令到附近军事基地转悠,在对方指使下购买了进口高倍望远镜及用于手机拍摄的专用镜头。曹某先后到某军用机场和某舰船基地拍摄照片传给“主编”,从中获得丰厚的报酬。而这位所谓的“主编”的真实身份却是一名窃取情报的境外间谍。2014年4月,国家安全机关对曹某实施抓捕,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其作案所用的“照相机”、“望远镜”、“笔记本电脑”等涉案工具。
(四)什么是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
1、间谍组织,是指国家(地区)或政治集团设立的,专门对他国(地区)秘密进行情报、策反、暗杀、心战、颠覆等活动的组织。如美国中央情报局(CIA)、英国军情六处(M16)、俄罗斯联邦安全局(FSB)、以色列摩萨德(MoSSad).日本防卫厅情报本部、韩国国家情报院(KCIA)、台湾“国防部军事情报局”、台湾“国家安全局”等等。
2、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情报组织或其人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他国(地区)国家安全利益活动的人员。
(五)什么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典型案例】 张某间谍案
2014年4月,张某用手机聊天时收到了一个陌生人的交友申请,对方自称境外杂志社编辑,想要聘请张某兼职为军事舰船专栏提供“辽宁舰”照片。受“兼职”的优厚报酬吸引,张某开始为对方工作。而这名“编辑”实际上是国家安全机关早己关注的境外间谍人员。在这名境外间谍人员的指使下,张某多次进入敏感区域,拍摄大量军事目标照片传到境外,先后向对方提供“辽宁舰"照片500多张,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2014年8月张某被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工作职责篇
(六)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谋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任务是掌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七)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哪些职权?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职权: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3、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
5、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6、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7、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8、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 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9、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1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三、权利义务篇
(八)为什么说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才能予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打击。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九)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受了哪些权利?
《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奖励。
3、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典型案例】童某间谍案
2013年,根据群众举报,某市国家安全局将正在某军工造船厂附近江面观察、拍摄我在建的新型军舰的童某现场抓获。据童某交代,1992年其被境外间谍组织策反后,按照该间谍组织的指令,多次到广州、湛江等地观察、拍摄我军事目标。然后,将观察到的情况绘制成图案资料,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给该间谍组织,从中获取了大量的间谍活动经费。最终,童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举报人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某市国家安全局给予其10000元的奖励。
(十)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谋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3、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四、法律责任篇
(十一)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设案例】 李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李某,男,汉族,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03年3月,某市国家安全局侦查人员因反间谍工作要求李某协助开展有关工作。侦查人员向内李某表明该项工作属于国家秘密,要求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透露给任何人,李某当即表示理解和答应。侦查人员离开后,李某立即向被调查对象谭某某泄露了其正在被国家安全机关秘密调查的情况。谭某某获知情况后,立即销毁有关资料并逃离出境。李某的行为导致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遭受严重影响,致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2004年3月,李某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二)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哪些行为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 朱某某、郭某某妨碍公务案
2014年12月,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部门经理郭某以种种借口故意阻挠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朱某某还抢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并推搡工作人员,郭某则纠集该公司十余名员工聚众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对抗,僵持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朱某某、郭某无视法律,公然聚众阻挠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恶劣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触犯了《反间谍法》。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朱某某、郭某处以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打击篇
(十三)哪类人群容易被境外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策反运用?
容易接触国家秘密的国家公职人员、军人、科研单位工作人员、重要企业员工、高校师生等五类人群,是境外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长期以来策反运用的重点对象。当前,境外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策反运用的对象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普通的军事爱好者、军事基地周边居民甚至每一名普通公民皆有可能被策反利用,成为替境外间谍搜集情报的“棋子”。
【典型案例】郭某某间谍案
郭某某,男,南开大学毕业,军事领域某方面技术专家。20世纪90年代初,郭某某在一个远房亲戚的婚礼上结识了某境外间谍,随后被该间谍以金钱收买。在明知对方为境外间谍组织工作的情况下,郭某某仍然向其提供了大量有关我军队武器装备方面的信息,其中包括多项绝密级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与国防建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2007年5月,郭某某被判处死刑。
(十四)为何高校学生容易受到境外间谍的“青睐”
一方面,大学生在高校里接触到的经济、技术、材料等领域的资料或参与的课题、项目,对境外间谍来说有情报价值。另一方面,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有的还需要寻找一些经济来源以支持学业。境外间谍便利用做兼职、发调查问卷之类的名目,以丰厚的酬金为诱饵,吸引学生为其搜集、窃取情报。学生“上钩”后如果想退出,境外间谍就会采取威胁、讹诈等手段逼迫学生继续为他们效力。另外,境外间谍有可能介入大学生的求职过程,支持、鼓励其报考涉密的单位,企图将学生发展成为安插在我党政军的“潜伏间谍”。
【典型案例】卢某某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违法行为案
卢某某,某高校在校学生。卢某某家境贫寒,在大学学习期间曾多次在校园论坛上发布求职信息。2013年5月,卢某某接到一封自称S主编的来自境外的电子邮件。邮件中,S主编自称主办一份学术刊物,需要卢某某协助查找某方面的资料,并许诺给予重酬。卢某某以从事学术研究为名,通过其导师和图书馆馆长的帮助,在图书馆借阅了大量内部刊物,并将有关内容拍成照片发给S主编。卢某某从中获取报酬16000元,主要用于购买手机、电脑和学习驾驶,以及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2013年8月,卢某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因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对卢某某予以警告,并没收其作案工具和非法获取的报酬。
(十五)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网络勾联策反的间谍案件,那么什么是网络勾联策反?
网络勾联策反,是指境外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披着记者、公司、商会和军事爱好者等“外衣”,以考察、评估、交流等名义,利用网络联系的方式策反境内人员和进行情报交易的一种活动方式。
互联网的兴起使得财色相诱的传统间谍手段显得代价高昂,网络勾联既增强了间谍活动的隐秘性,又降低了风险和成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人,庞大的网民群体对境外间谍机构来说是最廉价的情报源。不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正是看准了这一点,频频对我网民实施网络勾联策反活动,采取“漫天撒网,重点捕鱼”的战术,将急于挣钱又缺乏防范意识的网民发展成为其服务的情报人员。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用互联网勾联、策反我境内人员后,为了及时隐蔽地向被策反对象传递情报经费,通常会要求被策反对象利用虚假证件或窃取他人证件开设银行帐户,用以收取间谍经费。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勾联策反活动,对我国家安全造成了重大危害,需要引起广大网民的高度警惕。
(十六)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如何对我网民实施勾联策反?
国家安全机关在破案过程中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对我网民实施勾联策反: 在网上交往过程中,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针对不同网民的身份,设计编造“记者”、“海军退伍军人”、“境外某研究机构工作人员”等虚假身份,对我网民进行感情拉拢,伺机搜集情报,甚至直接提出以金钱收买情报。对感情拉拢和金钱诱惑产生初步效果后,即要求有出卖情报意图的网民改用MSN或加密邮箱等更为保密的方式进行勾联,商谈提供情报的具体细节。对可能提供有价值情报的网民,专门向其传授使用加密软件传递文件的方法,教授其通过分割加密、多次加密或者将情报隐藏在音频、图像文件中发送到境外专门设立的网站等多种方式传递情报。对已策反的网民,还会要求其在我内部网站上植入病毒程序,以大批量直接获取情报。
【典型案例】马某某间谍案
马某某,军事发烧友。2000年,马某某在某网站军事论坛上发表了一篇《XXX舰大曝光》的分析文章,并急切地希望得到其他网友的评价。就在焦急等待之际,一封自称是海外华人L的电子邮件不期而至。L先生对马某某的文章大加吹捧,称马某某“业余钻研军事专业领域竟有如此深厚之功力”,使马某某顿时飘飘然,感觉一下子找到了人生知己。几次邮件来往,马某某开始向L先生发泄对社会的种种不满,并迫不及待地提出请他帮助联系在海外军事刊物发表文章的请求。L先生迅速回复,抛出了帮忙牵线联系,并以每千字给予30-40美元丰厚稿酬的诱饵。此后马某某陆续向L先生投送了多篇稿件,并收到L先生转寄来的1OO多美元,这让他喜出望外、感激涕零。当L先生试探性地提出邀请马某某去境外当面洽谈长期“合作”事宜,并由其支付往返路费时,马某某连忙满口答应,并在L的引诱下最终加入境外某间谍组织,长期为其搜集、提供我军事情报。2003年6月,马某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十七)公民如何在日常交往中增强保密防范意识?
1、学习保密常识,接受保密教育,正确认识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不要涉及我内部的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状况、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的数据资料。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回避或按上级的对外口径回答。
3、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不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对方向我索取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或公开询问我内部秘密时,要区别情况,灵活予以拒绝。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要带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域、场所;不准境外人员利用学术交流、讲课的机会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不要填写境外人员发放的各种调查表,或替他们撰写社会调查方面的文章。
5、在新闻出版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原则,不要随意刊载有关国防、科研等事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外刊物上发表文章,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要为境外人员提供或代购内部读物和资料。
(十八)公民发现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公民发现有可能失密、泄密和窃密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的。
【典型案例】郭某网上泄露国防重大机密案
1999年5月,某高校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进度、近期研制规划和总装、试验情况,以及中央,军委领导亲临研制现场的有关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所在市国家安全局。经过侦查发现,该行为是某军工研究所工作人员郭某所为。最终,郭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并受到法律的严惩。某高校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安全防范意识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可疑情况,为国家安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十九)公民在境内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间谍行为,应该怎么办?
公民在境内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间谍行为,一定要悬崖勒马,立即停止间谍行为,并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如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十)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时应该怎么办?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时,应当立即拔打举报电话:12339,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